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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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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浙江省(不含宁波)2023年度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实际截止时间以省经信厅正式通知为准。

三、申报方式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佐证材料(附件1),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评测》,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和申请。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需按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纸质材料与线上填报数据应保持一致。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开展线上申报,并根据附件1、附件2要求上传必须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上传格式请参照附件4),若佐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将予以退回;若必须的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得分。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请按附件2要求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应与线上填报数据保持一致。

(二)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由区、县(市)经信部门向由设区市经信局推荐;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和设区市经信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省经信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附件

附件1-1.满足直通车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汇总

附件1-2.不满足直通车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汇总

附件2-1.满足直通车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汇总

附件2-2.不满足直通车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汇总

附件3.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4.2023年度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模板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_xr2nYhVt6U--pMnOJ5uUw?pwd=8888 
提取码:8888

最终请以省经信厅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目前,浙江省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系统已经开放,如计划在第一季度申报的企业可按照要求提前准备材料,最终请以浙江省经信厅正式文件和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