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根据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外综服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0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贸发函〔2020〕3号的要求,现开展2020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相关申报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认定类别和条件
(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申报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在下城区登记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 能够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3. 拥有包括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浙江省商务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联网信息平台能够实现数据对接。
4. 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具体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
5. 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1年内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而被下调信用级别等情况。
(二)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
申报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 符合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的五项条件。
2. 2019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
(三)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申报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 符合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的五项条件。
2. 2019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年服务企业300家以上。
二、认定程序
(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认定并报省、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认定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级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联合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等部门进行认定。
三、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的项目,需具备基本条件及有关申请各项目的具体条件。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于6月3日前一式四份及电子件送交所属街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街道联系表见附件5),逾期不予受理。
各街道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对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盖街道公章,连同企业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及电子件在6月4日前送至区商务局外经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陈俊
电 话:0571-85130278
地 址:下城区长天弄46号武林福地创业园6楼
下城区商务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