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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杭州高新区(滨江)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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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杭州高新区(滨江)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7〕16号)和《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人才安居货币补贴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区党委人〔2018〕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人才租房补助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专家、已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届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归国留学人员;

(二)申请人在2018年2月1日之后毕业并引进到我区;

(三)申请人与财政收入级次在区内的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区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杭州市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人才房租赁)

(五)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缴纳在本区;

(六)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不列入租房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一)给予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人才计划专家按级分别享受三年最高5000元/人/月、4000元/人/月、3000元/人/月的租房补贴;

(二)给予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第二年、第三年最高2000元/人/月的租房补贴;

(三)给予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二年、第三年最高1000元/人/月的租房补贴。

申请人因“人才计划层次提档”的,根据提档时间,调整享受标准同一申请主体(个人)享受租房补贴最长三年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个人信息首页、签字页;

3.申请人婚姻状态证明,已婚的出具结婚证,未婚的出具单身申明具结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或居住证明,城区居民提供户口本,非城区居民提供本市居住证;

5.学历及学位证书(归国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6.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申请人为各级人才计划专家请提供入选证明材料复印件);

7.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或同等效力证明;

8.申请人为公司雇员的,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及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9.申请人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杭州市城区住房查询记录及房产情况具结书;

11.申请人个人申明、单位申明、单位公示情况证明。

以上资料需携带原件予以审核,同时提交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有效公章)一份。

四、材料报送

此次人才租房补贴原则上受理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各单位请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递交至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市民中心人社局H4窗口,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7702141、87702542。

五、管理监督

1.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责,加强人事劳动关系动态管理和建立内部公示机制,对租房补贴申请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补贴申请对象应如实申请租房补贴,严格遵守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申请有关规定,补贴对象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1)补贴对象所在用人单位迁出我区或出现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的;

(2)补贴对象到区外工作的或自身条件已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3)补贴对象资格到期的,或不在房屋租赁期内的;

(4)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以下情形除外:已享受补贴对象所在用人单位现已迁出我区或单位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的,但在政策规定期内且其本人又重新在我区就业创业,并按规定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连续享受租房补贴。

4.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货币补贴的,取消其货币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同时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如在规定期限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补贴申请对象追回。

 

附件:

 

1.租房补贴申请表.doc

2.单身申明具结书.doc

3.房产情况具结书(用于货币补贴申请).doc

4.个人申明.doc

5.单位申明.doc

6.单位公示模板.doc

 

 

杭州高新区(滨江)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