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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

 

一、认定和评价工作安排

(一)2018年浙江省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分别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 )(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执行。请各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柯桥、上虞6个区)组织辖区内企业通过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http://jscx.zjjxw.gov.cn/technique/login.htm,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报送相关认定评价材料,企业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二)申请认定企业须为2017年8月20日前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并满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评价企业为2017年底前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三)请各企业按照网上办事大厅提示和要求,填报上传《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或《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及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省经信委和当地经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委。暂未获得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和账号的,请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办事大厅默认企业上传截止时间为8月20日。

(四)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并在8月30日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省经信委。省属企业申报材料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协助核实。其中通过我委网上初审的申请认定企业由所在地经信部门实行择优限额推荐,制造业推荐名额原则上按各市(指市本级)、县(市)及6个区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占全省比重确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申请认定企业由各设区市择优限额推荐,其中杭绍金总数不多于4家,湖嘉台温总数不多于3家,其它总数不多于2家。

 

二、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将申请认定和评价纸质文件各一份报送我委技装处并抄送省技创中心。属地如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须同时将申请认定和评价纸质文件一份寄送至省建设厅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涉及企业技术中心更名和主体变更等特殊情形的企业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经信部门审核后一并行文报我委统一办理。

(二)《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评价规范》可从省经信委(www.zjjxw.gov.cn)网站下载。

(三)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税务和海关相关证明由我委商相关部门统一处理,不需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